物流人必看,这18个法律常识你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3-12-16 点击:288
从事物流行业工作,从来都是技多不压身!今天和小编一起来愉快地学习物流法律常识吧!
no.1
书面合同很重要,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无法被证明。
可能有的时候来不及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这个时候就要记得要留下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者说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记录,以防不时之需。
no.2
运输单证是物流企业与货主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有力证据。
一般情况下来说,运输单证的背后条款能够被当做合同来使用,但是物流人要注意,合同里面的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要记得告诉货主,并且要货主签字确认,不然要是发生什么情况,货主说他对于这个免责条款不知情,这个条款在法律上就会因为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而失去法律意义。
no.3
佐证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双方签字盖章文件为最佳。
就是说最好这些东西都是原件,而且有自己的签字盖章,这样子是最为稳固而且有可信度的。
no.4
即使条款中有些免责条款,也不是完全被免责,因为一旦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那就还是需要负责的,那么这个免责条款也不一定是必然有效的。
no.5
不同的合同身份承担责任的基础就会不一样。
如系代理人,物流企业仅需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如系承运人,不论是否存在过错,物流企业均应对货物损失、迟延交付等负责,除非能够证明免责事项的存在。
no.6
均为承运人,不同运输方式下物流企业的赔偿责任和免责事由亦不同。
相比较于海运、空运来说,公路运输的免责事由没有那么多,承担的责任也会比较重一些。
no.7
物流企业从事公路货物运输时,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样在运输特殊的种类的物品时,也要符合相应细分的规定。但是就算没有取得资质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no.8
物流企业从事大型物件运输时,不仅要获得相关许可证明,而且要核对清楚托运人的相关资料,然后要获得相关部门的同意,不然出现任何情况,物流企业会要承担全部责任。
no.9
如物流企业违规储存、运输危险品并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直接负责人或行为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no.10
没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司机挂靠在物流企业名下时,如在从事货物运输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物流企业与司机应对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任意一方追偿,一般企业负全责赔偿以后,可以向司机追偿,但是挂靠的司机很难承担起这笔费用。
no.11
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如收货人未在物流企业指定期限内提货的,物流企业可要求收货人支付保管费。
这个也不难理解,而且一般大家也都会这样做,毕竟是合同关系,企业是没有义务来照看这批货物的,因此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也是合理的。
no.12
当托运人或收货人拒付运费、保管费或其他运输费用时,物流企业可留置货物,但合同约定承运人不得留置货物的除外;物流企业对其留置的货物仍负有保管义务。
在这个时候企业就获得了留置权,但是对于这批被留置的货物也要妥善保管好才可以。
no.13
如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货物灭失时,运费按承、托双方的约定处理。
有约定就从约定,但是没有约定的话,在公路运输中,承运人就可能要吃亏了,不仅不能要到剩下的钱,还要把以前收到的钱还给货主,所以说最好一开始就在合同中约定好责任的承担。
no.14
从事货运代理业务时,如直接委托人不是货主、而是其他货运代理企业或中间人时,物流企业在主张其与货主之间存在直接货运代理关系的,应注意直接委托人是否具有转委托权限以及真正的委托人(即货主)是否明确同意转委托。
这个意思就是说,给我们货物运输的委托人不一定就是真正的货主,一定要注意好这个委托人有没有明确的被委托,否则的话,一旦出现意外情况,企业会要承担本无需承担的责任。
no.15
公路运输中货物发生灭失、毁损时,承、托双方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损失。
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价格,万一还是无法确定下来的话,就按照货物目的地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计算。
no.16
运输方式不同,货损索赔的诉讼时效亦不尽相同: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为2年。
但是2年的诉讼期间里面可能会存在中止、中断事由。中止的事由只有出现在最后6个月才发生中止效力,比如说出现不可抗力,比如说自然灾害,或者是出现双方出现去世情形,继承人还未确定。
中断事由可能是因为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了诉讼,但是时效中断以后,纠纷还没解决好的话,诉讼时效会重新起算。
no.17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一般公路运输纠纷是不需要去特殊法庭的,而且可以采取方便原则,哪一个更适宜就可以去哪一个,但是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有约定从约定。
no.18
如运输合同中约定了有效仲裁条款的,承、托双方在协商不成时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能诉至法院。
但是仲裁无效的时候,就可以约定好诉讼管辖,仲裁无效的情形有:口头约定;在被胁迫情形下订立合同,或者是对需要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
诉讼管辖就可以约定好由哪里的法院来进行管辖,但是如果条款是在运输单背后的,那么承运人一定要尽到提醒义务,比如说自己的一些免责事由,不然不具备法律效力。
看完以上物流法律常识,小编发现目前大家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在新的发展局势下,如何通过法律为物流企业保驾护航,让物流企业越快越稳健的发展成为新的话题!